雷山县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6-05-27 16:58  文章来源:雷山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为建立健全引资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项目牵线搭桥,拓宽引资范围和渠道,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雷山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引进外资和利用县内社会闲散资金、部门自有资金在我县建成项目并确有成效的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即引资者,下同),均属奖励对象。

  第二条:计奖办法

  (一)引进社会或单位捐赠、赞助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引资额的3%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

  (二)根据我县自然资源和优势产业,引进外资或利用本县社会闲散资金,独资在我县创办属于鼓励发展的生产性企业(我县鼓励发展的行业主要有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冶业)。

  (1)从投入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起计奖,按经评估认定的固定资产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企业自投产产生效益后,按新增地方各税的15%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三)引进引资和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在我县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小区开发的,按投资商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外资和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在我县发展第三产业及旅游业,进行景区景点及接待设施(宾馆、培训中心)等建设,按投资商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凡引进县内外各界人士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以及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为基数,按新增地方各税的15%奖励。

  (六)对引进投资商利用当地金融部门信贷资金投入雷山开发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审批程序

  受益方与中介人按照本条款规定写出书面申请,附有关引资证明材料,经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受益方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兑现。引资者获取的奖励资金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负责缴纳。

  第四条:对引资工作有特殊贡献者和引进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另行给予奖励。

  第五条:为保证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兑现,设立“雷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专户存入银行。奖励基金由县招商引资部门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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