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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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7 17:02 文章来源:雷山县委宣传部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中共雷山县委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雷山经济,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精神和省、州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雷山县招商引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投入资金、技术、人才在我县进行开发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商引资的原则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承诺是:讲究效率、政策优惠、办事公开、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商(以下简称投资商),是指雷山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拨付渠道,财团,社会团体,公司,个人;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六条 鼓励投资商在雷山县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商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1.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及地产开发经营。
2.特色食品业:森林,蔬菜,绿色产品:茶叶,优质果品,农产品,畜产品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兴办生物资源,生物制药,中草药加工等项目;
3.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民族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
4.冶金,建材,矿产品等产业和高能耗工业。
5.教育,医疗卫生项目及其他有利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开发所需建设用地,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者可自由选址,政府优先给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返还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10%;属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只须交纳向农民征地的费用和属国家、省、州应征收的税费,县级费用一律免交。
第八条 投资商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照其使用的方式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继承、出租、抵押和转让。
第九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除采矿业外)经评估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所须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根据规划用地需要,可视其投资大小无偿划拨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激励优惠政策
第十条 投资商投资属我县重点鼓励投资领域或项目的,从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所激纳的县级地方各税种总额中,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县财政奖励10%;
2、纳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县财政奖励15%;
3、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奖励20%;
4、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奖励25%;
5、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励30%。
第十一条 投资商在我县兴办绿色产业、退耕还林还草等开发性农业项目所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先征后奖50%,连续奖励7年。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对投资商的投资项目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省、州人民政府批准收取中的县级部分,属一次性收缴的实行全部免收,属常年性收缴的3年内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可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商兴建的高能耗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第十四条 投资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税费。
第十五条 投资商来我县新办私营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
第十六条 免收投资商的治安联防费。
第五章 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开户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在结算、取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给予协调帮助。
第十八条 投资商在我县投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制度,政策跟着项目走,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商要求,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具体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内投资商投资开发本 规定 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并按本 规定 申报程序审批的,可作为外来投资商同样对待,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雷山县招商引资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工作的专职机构。具体履行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招商联络、组织洽谈、立项审批、政策咨询、综合协调、管理服务等职能。全县所有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归口县招商引资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批;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局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省、州垂直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投资商做好协调服务,每年定期召集投资商座谈,对窗口服务部门及单位股级以上干部进行测评,对末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罢免所职务;对省、州垂直管理部门经测评服务工作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除通报批评外,对单位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
第二十三条 简化外来投资企业(项目)的审批程序。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可直接到县招商引资局报名登记,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依据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招商引资局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实行"一会审批拍板,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快速高效办公制度。各有关单位凭县政府或县招商局批文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县招商局负责协调、监督手续办理工作。服务部门从受理审批项目之日起,手续齐备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手续。特殊情况经许可,可以"先上车,后买票"。未经申报审批的内外商投资项目,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及原材料,有关单位应提供及时、热情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投资商放宽户口限制,外来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凭县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的常住居民户口;投资商未办理常住户口的,凭招商引资局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县内就医,就业,购房,入学,升学习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被我县聘用的高级技术人才,为雷山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自愿到我县工作而办理调动手续有困难的,可在我县直接转为编人员,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新办企业制发全连税费收取明白卡,实行税费登记卡管理,严禁卡外收费。凡未列入登记卡的税费项目,县内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拒缴;凡到投资商投资的企业检查工作的,必须待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证明,否则企业有权拒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项目给予挂牌保护。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来投资商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外来投资商必须遵守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产品,自觉维护劳工的合法权义。
第二十八条 设立外来投资商投诉中心,受理投资商有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外来投资商吃,拿,卡,要。对因玩忽职守,给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和经济建设带来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九条 投资商在我县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使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位投资商家属提供及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投资商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安部门对外来投资商实行安全保护责任制,依法打击危害外来投资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凡涉及投资商的各类制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分别于五日和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点是:一是以交通和小城镇建设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县对内连接各乡镇,对外打通与周边县、市出口和连接320、321国道的公路网络建设;突出特,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步伐,重点是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城镇道路、供水及教育陌生、文化等公用基础设施和市场建设。
二是生态环境和农业产业化建设。加强生产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调整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以绿色食品、药才产品资源为重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加工业和流通业。
三是加大旅游开发力度,重点抓好自然风光、民族风情、人文景观的旅游开发。
四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六条 招商引资有关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实行"一个宣传品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办公制度,负责招商经资建设项目的统一审批。在接到投资商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后,于三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证照。第七条 设立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在监察局),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有关矛盾和
纠纷,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对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或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公司、生产经营者,各有关部门对其检查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上述企业进行各种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县人民政府的检查证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为投资者及实用性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保证投资者正当的合法权益,我县政法部门对投资者实行重点安全保护。
第四章 税费政策
第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从事种植、养殖业开发,并在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自有收入之月起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个人)所得税,返还农业特产税50%。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自建成投产之月起,三年内地方税种征收后全额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50~100万元的,地方税种征收后返还50%。
第十二条 凡采取承包、租赁、购买、兼并、控股、嫁接等形式改造经营我县现有国有、集体企业的,五年内,对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进行全额返还;三年内,地方税种征收后返还50%,"增、消"两税返还属县级享有部分的50%。
第十三条 凡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从建成使用之月起,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在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含旧房改造出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权转让环节的地方税种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兴建各类市场的,除享受第十四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五年内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雷山县旅游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旅游业的,从取得收入之月起,十年内全部返还企业(个人)所得税,其他地方税种五年内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十七条 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开发型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除上述已明确规定的外)的投资者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 免征城市规划管理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增容费;
二、 免收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使用费征收后返还属本县享有部分的50%。
三、 免征水、电增容费和供电贴费。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所需土地使用权,按正常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除采矿业外)所需占地,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按《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和每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无偿提供1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划给,土地使用权到经营终结为止。
第二十条投资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陌生公益事业项目,凡以无偿形式投稿的,以划拨形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若是由投资者经营和收费的,对一次性投入者按土地标的价的50%收取,分期投入者按土地标的价的70%收取。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按照城镇规划,通过有偿方式或资金、土地使用权联合动工对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的,经批准允许进入市场后依法转让产术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凭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居民户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未办理常住居民户籍的,凭招商引资局出具有关的证明,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安、购买住房等。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上级下达的各项专款除外,下同)兴办企业,或引进科学技术,能使企业(项目)产生效益或新增效益的,按该企业(项目)比上一年新增税收(即征即返除外)的10%一次性奖励引资、引进者;受奖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五条引进无偿资金在我县开发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按实际到位金额5%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受奖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六条凡引进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无息有偿资金投入到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一次性奖励引资者;有息有偿资金,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受奖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七条凡引进资金购买国有亏损企业的,按售价总额的3%一次性奖励引资者,受奖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后全额返还。
第二十八条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并列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我县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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